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等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3年。到期后,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3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為進一步提高預算完整性,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發布《于提前下達2024年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通知》,現將2024年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提前下達,并相應增加市、縣(市)2024年“2119999其他節能環保支出”預算指標。待2024年預算年度開始后,按規定程序撥付使用。
一、本次提前下達的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地按要求用于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各地財政部門應將省級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指標全額編入2024年度政府預算。
二、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結合本地2024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點任務,建立相關任務項目庫,及時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加快專項資金支出進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績效。
2024年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提前批)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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