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網 時事聚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環境資源一旦遭到破壞,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修復,且過程十分漫長。對于污染環境犯罪,被告人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
8月9日上午,鎮江北固山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杜某涉嫌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四萬五千元;同時判處杜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失費用六萬八千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底,被告人杜某租賃了鎮江市丹徒區某農場經營廢品回收,并在場地上安裝了
切割機、
破碎機、壓縮機等。同年3月至6月,杜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收購沾染有柴油、潤滑油、樹脂等物的廢舊鐵桶和
塑料桶,雇傭他人在場地內從事廢桶的拆解、粉碎、加工等工作,并將拆解、粉碎、加工后的鐵皮、塑料打包出售。
2021年6月10日公安機關將上述場地查獲,后經分揀、過磅,廢舊包裝桶31.89噸、地面殘渣及廢液42.13噸,共計74.02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3萬余元。
法官說法
被告人杜某在處置廢桶過程中,桶內殘留的廢油等流淌到場地內未硬化的地面上,并在雨水的沖刷下蔓延,相關污染成分可能經遷移轉化影響到該加工點的土壤和地下水,關系到周邊百姓和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健康發展,關乎社會公共利益。本案經司法鑒定,杜某環境污染行為與土壤環境損害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非法收購、貯存及處置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68000元。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杜某污染環境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檢察機關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要求杜某對其污染環境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及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判決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未經處理的廢機油桶、廢油漆桶屬于危險廢物,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個人隨意切割處置會造成環境的嚴重污染,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如發現類似污染環境的行為,要及時舉報。
編輯:趙品軒
校對:常文金
審核:孫彩萍
來源:經開區法院
原標題:判刑+賠償,讓污染環境者償還“生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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